不少大学生在校期间想找兼职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但因社会经验少
缺乏辨别能力
容易受骗
案情回顾
被告谢某是某大学体育学院大四学生,在甲跆拳道馆担任兼职教练。
2022年1月17日,甲跆拳道馆与谢某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将该跆拳道馆某校区转让给谢某经营使用。签订合同后,谢某经营至2022年5月6日闭馆,造成67名已收学费学员家长要求退费未果集体至校区哄抢设备器材,谢某处理馆内剩余器材、设备获得2180元。
2022年6月21日,在当地司法所介入处理下,甲跆拳道馆向42名学生家长退费共计60032.52元。甲跆拳道馆认为其系替谢某垫付费用,谢某应当返还,因此成讼。
另查明,2021年7月9日,当地教育局将甲跆拳道馆列入无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2022年1月28日,该县教育局开展全县减轻校外培训负担工作专项督导,包括督导甲跆拳道馆是否关停到位。
法院审理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于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跆拳道馆自成立一直未获得办学许可证,故该公司不具备资质,跆拳道馆系违法办学,其转让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甲跆拳道馆与谢某签订的《转让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双方因合同无效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跆拳道馆负责人明知跆拳道馆没有办学资质,就应当停止办学,将收取的学费退还学员,而不应转让谋利,故跆拳道馆应对造成学员退费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其向谢某追偿已经支付的费用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谢某关闭涉案跆拳道馆后,部分设备、器材被学员家长哄抢流失,谢某已报警,并已告知原告,剩余设备、器材被告变卖所得2180元,甲跆拳道馆未举证证明剩余设备、器材的价值,合同无效后,谢某获得的该部分利益应返还甲跆拳道馆,故判决谢某向甲跆拳道馆返还款项218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提醒
想找兼职
还想做老板的大学生
不要随便接受别有用心之人的转让
未经合法审批手续设立的学校、教育机构
无办学资质
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来源:于都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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