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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海口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细则将出台!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3-02-09 22:09:52 来源:南海网 分享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2月9日消息(记者 易帆)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活动,根据有关规定,海口市住建局研究起草了《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实施细则(草案)》,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限价商品住房不满5年,原则上不得取得完全产权


(资料图片)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满5年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为起算时间。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不满5年,原则上不得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海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原出售价格回购,市场价格低于原出售价格的,按市场价格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由海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统筹使用。

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条件是?

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的,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满5年;(二)产权共有的住房,共有人同意上市交易;(三)为购买该套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四)取得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五)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六)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土地溢价款如何计算?

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溢价款等相关价款,具体计算公式为:(一)经济适用住房应缴土地溢价款等相关价款=(该套住房购买时市场评估价-该套住房原出售价格)×80%;(二)限价商品住房应缴土地溢价款等相关价款=(该套住房购买时市场评估价-该套住房原出售价格)×30%。前款规定的市场评估价按照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并公布的价格计算。

申请人缴纳的土地溢价款等相关价款,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统一由市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收取。土地溢价款等相关价款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统筹用于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运营。

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的程序

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的书面申请,申请上市交易的,应当如实申报已确定的买受人及交易价格。

(二)受理审核。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准予取得该套住房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的批复;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申请人持前项规定的批复,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将该套住房变更登记为普通商品住房,申请上市交易的,同时申请登记至买受人名下。

(四)缴纳土地溢价款等相关价款。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该套住房土地溢价款等相关价款通知书,载明该套住房的应缴土地溢价款等相关价款金额、收款银行账户和缴款期限等信息,申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价款。

申请人未在缴款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土地溢价款并提交缴纳凭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五)变更和转移登记。申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土地溢价款等相关价款后,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通知书和缴纳凭证,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将该套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申请上市交易的,同时登记至买受人名下。

权利人因疾病等特殊原因自愿退出 由部门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不满5年,权利人因疾病等特殊原因自愿退出的,由海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回购:(一)提出申请。权利人向海口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退出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二)受理审核。海口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不同意退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同意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具回购的书面意见,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程序回购;(三)回购程序。1、入户查勘。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入户查勘,了解房屋状况,确认结清供水、供电、供气和物业服务等费用;2、合同签订。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回购合同,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迁出,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收回不动产权证书。3、变更登记。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凭回购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4、支付回购价款。海口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向市财政部门开具《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回购结算告知单》。市财政部门在收到《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回购结算告知单》后,30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回购价款。

回购资金原则上从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产生的土地溢价款等相关价款中支付,明确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回购资金可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根据本实施细则发生产权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缴纳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相关税费;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公租房过程中所涉及海口市级权限内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交,相关税收依法依规减免。

取得产权后 继承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前发生继承的,继承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一)该套住房购买满5年的,继承人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

(二)该套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回购该套住房,并就回购款进行继承;

(三)继承人是该套住房共同申请人,需要变更权利人为继承人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可以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且不得违反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使用相关规定。

需要变更权利人为配偶的方式处理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前,权利人因离婚析产,需要变更权利人为配偶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配偶是该套住房共同申请人,需要变更权利人为双方其中一方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判决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配偶不是该套住房共同申请人,需要变更权利人为配偶的,如果该套住房购买满5年,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后办理变更手续;购买不满5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回购,或者缴纳土地溢价款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据悉,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口市政府统筹建设和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管理活动。

标签: 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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